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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谨防豁免制度被滥用

日期:2008-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刚刚生效的《反垄断法》,正有一个巨大的隐患浮出水面。


  在西方国家,由于反垄断针对的是自然竞争下形成的企业,执法的政府是中立的第三方。而在我国,由于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的是行政垄断,在这种情况下,执法的政府有关部门可能恰恰是垄断的制造者,同时,也可能是被《反垄断法》调查和制裁的对象。那么,《反垄断法》还能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吗?


  在反垄断的法律体系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即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指国家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某些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在美国,对工会组织、农业合作组织、小企业、职业体育运动、知识产权和研发基金、对外贸易领域以及管制行业等适用反垄断豁免。别小瞧了这个豁免制度,它恰是我国《反垄断法》能否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在豁免制度下,相关行业或企业并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那么,在我们这样一个以行政垄断为主体的国家,豁免制度被过度使用时该怎么办?若相关强势垄断企业或行业因为豁免而成为独立王国,继续我行我素,《反垄断法》的作用不是将大打折扣么?




  实际上,相关专家已明确给出了我国《反垄断法》将要豁免的行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表示:有些行业具有排斥市场竞争的性质,包括一些国有领域如电信、石油、铁路等行业,他们对于民营企业的竞争是排斥的,并且限制一些非国有企业的竞争。李曙光预测《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后,在石油、石化、铁路、工程等领域的诉讼会增多,但同时国家对国有企业也有一些豁免。


  众所周知,电信、石油、铁路等行业,是民众质疑最强烈的垄断行业,消费者饱受其苦,如果这些行业均被《反垄断法》豁免,那么,在一个以行政垄断为主体的国家,这很容易造成《反垄断法》被悬空。


  因此可以说,在我国,《反垄断法》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取决于两个重要方面,一是豁免制度的涵盖范围,二是执法本身。这两个方面,前者是基础和前提,因为它直接决定着《反垄断法》执法的范围。


  如果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的豁免制度的设计及实施,完全由政府主导而缺乏民意(尤其民营企业)的参与,那么,豁免制度很可能滥用。我们需要通过集思广益,兼顾各方利益,建立起一个合理的豁免制度。


  首先,豁免制度所涵盖的范围越小越好。这其实也是一个世界性趋势。鉴于垄断的危害性,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始采用原则性豁免规定,减少对行业豁免的数量。这些国家大都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其垄断的形态主要是自然垄断,我国是以行政垄断为主体的垄断形式,更应减少豁免制度所涵盖范围。甚至,我个人认为,鉴于中国的特殊性,不宜实行行业豁免制度,而只规定原则性豁免制度。道理非常简单,实行行业豁免制度的本身是相关垄断行业不受到任何影响,《反垄断法》将遭到肢解。


  其次,豁免制度的构建应该让民众参与,充分反映民意。某个行业是否垄断,该垄断是否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消费者的感受最直接,也因此,消费者是最有发言权的群体。如果在豁免制度的构建过程中,能够搭建一个充分反映民意的平台,权力主导豁免制度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可以大大降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也会大大减少。


  第三,要建立起对行政审批权力的制衡机制。从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程序来看,一般都是由企业申请,反垄断机构审批,如果没有对行政权力的制衡机制,反垄断机构可能滥用豁免权,导致一些严重的垄断行为游离于《反垄断法》的制约之外。比如,可以建立起司法救济机制,让认为豁免制度可能违法滥用的民众,有权利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机构的判决,宣布滥用豁免审批授予权的行为被撤销或宣布其无效。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上周明确表示,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更应该遵守《反垄断法》;也应该受到社会,包括舆论界及人民的监督。这段话,让国人对《反垄断法》的切实执行寄予了厚望。

发布时间:2008-08-12 10:22:44  被阅览数:1700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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